交管部门对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
2016-10-13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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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调解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的途径之一,本文介绍与调解相关的程序性问题。
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是指交管部门的调解,调解可以分为简易程序下的调解和普通程序的调解,本文介绍普通调节的程序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的调解应由当事人在事故认定书制作出来后向交管部门申请:
一、调解的时间
调解需要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的时间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后的10日内。如果当事人申请复核的,调解申请的时间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
二、调解的参与人
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他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人员。调解时,交管部门需对参与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三、调解的形式
调解期限法定为10天,交管部门至少组织1次调解。调解原则上公开,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可以不予公开。
四、调解的依据
在调解过程中需要适用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包括我国《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应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对相应证据进行质证。
五、调解终结
(一)调解成功的
如果经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愿的,交通警察可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生效的调解书具备合同的效力。
(二)调解不成功的
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是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终结调解,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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